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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出台剿灭劣五类水行动“八条禁令”

  昨天,市治水办出台《温州市“剿灭劣Ⅴ类水”行动八条禁令》,严控污染源头,对违禁行为监管不力的责任单位或地方政府,将视情况予以批评,甚至问责。

  违反禁令之一,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严重影响剿劣工作的,将根据管理权限,由各级纪检、组织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所在乡镇(街道)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所在乡镇(街道)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同级河长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问责等。

  八条禁令

  1

  严禁沿河偷设、私设的排污口、暗管排污等情况

  2

  严禁沿河“四无”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

  严禁沿河经营的洗车点、洗发店、洗浴店、餐饮点、农贸市场、熟食加工场等偷排废水

  4

  严禁工业园区污水偷排漏排

  5

  严禁在禁养区内非法养殖

  6

  严禁沿河堆放垃圾及垃圾入河

  7

  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农作物

  8

  严禁违法侵占河道修建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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