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津买房资格认定细则现已公布。记者获悉,市国土房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方税务局昨天就外地户籍居民在津购买住房提供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有关事宜发出公告,其中显著的变化是明确了外地户籍居民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连续缴纳所指范围。业内人士分析,这意味着外地人在津买房条件放松了。
今年3月31日天津楼市调控新政规定,外地户籍居民在天津买房须先满足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前提条件,同时,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根据昨天公布的认定细则,对外地人在津买房的资格有了更加明确的认定。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存在补缴社保费,且24个月中补缴月数不超过3个月的,视为连续缴纳,可作为有效购房凭证。个人所得税亦是如此,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未缴或补缴税款,且24个月中未缴或补缴税款月数不超过3个月的,视为连续缴纳,可作为有效购房凭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具、自助办税终端开具、办税服务窗口开具三种方式取得。
据介绍,本次认定细则对外地人在津购买住房的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期限有了更明确的认定,即从购房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3年内任何连续24个月。此外,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在津买房资格也有明确认定,以被投资单位名义缴税后取得完税证明的,可以作为被投资单位的个人投资者有效购房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