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将印发实施《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认定暂行办法》。为了使该办法更趋完善,集思广益,现向社会公示,请各界人士广泛参与,并提出意见建议,以进一步修改完善。请在公示期间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公示时间:2017年5月31日~2017年6月6日
联系地址: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征收补偿科(瑞安大厦五楼)
联系电话:65891970
联 系 人:张怡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5月31日
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未登记房屋是指未取得权属登记证明的房屋。
第四条 瑞安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责令交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全市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
第五条 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工作,应遵循依法合理、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征收实施单位可报认定小组直接予以认定:
(一)位于旧城区内,《城市规划条例》实施(1984年1月5日)前已建成的;
(二)位于旧城区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1987年1月1日)前已建成的。
(三)本条(一)(二)款所述房屋已擅自改建、拆建、扩建的,以房屋普查图册、基础地形图等记载的原建筑面积为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历史原因未登记的房屋,可依法予以认定:
(一)已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房屋,且建筑面积没有超出规划许可面积的。
(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土地使用权证,并在1990年4月1日之前已建成的房屋。
(三)已经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建筑面积没有超出土地使用条件或规划设计条件。
(四)共屋联幢同时建造的,毗邻大多数房屋已办理权属证书,少数因故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
(五)本行政区域内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可视为合法建筑物的其他类型未登记房屋。
第八条 对需要依法认定的房屋,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认定:
(一)在征收决定作出后,认定小组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的初步认定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认定意见,并将最终认定意见在房屋征收现场范围内或所在社区公布,同时在县级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范围确定后,对未登记房屋的当事人、坐落地点、建筑面积、用途、建设年份、建筑结构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收集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证据,会同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认定意见,将初步认定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同时在房屋征收现场范围内或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二)认定小组作出最终认定意见后,征收实施单位要在7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最终认定意见。
第九条 认定未登记房屋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时限,原则上以该时限之后该地段最接近该时点的房屋普查图册、基础地形图、航摄底片或其他能确切证明建房时间的书面证明为依据。
当事人提供或有关部门收集的未登记房屋相关的证明材料,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制作、出具该证据的相关主管部门各自负责认定。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旧城区,指2004年旧城控规中划定的旧城区范围,即北至瑞湖路,东至瑞祥大道,西至高速公路桥,南至滨江大道。
第十一条 未登记房屋当事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申请调查认定,应对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提供伪造证明文件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村(居、社区)委会和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相关业务人员应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调查和认定工作,不履行或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最终认定意见仅作为征收补偿依据,不作为产权登记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认定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施行。瑞安市旧城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改一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旧城区范围外的“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未登记建筑认定,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