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周某向张某借款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
不知什么原因,2016年8月8日,还未还清张某借款的周某周某和妻子将自己名下房产无偿赠与给第三人陈某所有,并签订了赠与合同。
第二日,陈某便与房屋所在街道的街道办事处达成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协议。根据该协议,陈某获得房屋补偿款109余元。
然而,张某对这种行为表示不服。由于周某夫妻的赠与行为导致其履行偿还借款的能力严重下降,并严重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周某夫妻二人与第三人陈某的赠与合同。
问:张某能否要求撤销周某夫妻二人与第三人陈某的赠与合同?
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肖成飞律师答: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被告周某在尚欠原告张某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将登记在被告周某名下的房屋无偿转让给第三人陈某,系对原告张某享有债权的侵害。作为债权人,原告张某有权对该转让行为行使撤销权,故张某诉请要求撤销被告周某夫妻将涉案房屋无偿转让给第三人陈某的《赠与合同》,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