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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及预订协议网签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施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及预订协议

网签制度的通知

瑞住建发[2017]30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基层所(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房地产工作会议精神,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房销售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1014号)、《温州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温住建发 2016 252号)及《温州市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实施商品房预订协议网签制度及集中公开销售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751日起,全面实施商品房预订协议网签制度。自实施之日起,所有新建商品房一律通过温州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办理商品房预订协议签约,取消纸质预订协议签约方式。凡未通过温州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销售。

二、自201751日起,全面实施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自实施之日起,已经认购定位商品房房源而放弃或认购定位后十日内不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书》不按约定期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含撤销)《商品房预订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其房源均列入集中公开销售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再自行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上述商品房房源自放弃、逾期、解除(含撤销)之日起10日内,书面委托瑞安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中心(简称房屋交易中心”,下同)进行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

  三、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管理科负责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的业务指导工作,房屋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四、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的具体操作步骤:

(一)委托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委托房屋交易中心进行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并提供《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公告》(样本)并附《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方案》。

《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公告》内容包括:集中公开销售房源清单;房源基本情况(房屋坐落、设计用途、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付款方式以及优惠条件等);公示的时限(不少于72小时);申购报名的时间和地点;申购报名需提交的材料;保证金数额以及收取退还方式;集中公开销售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投诉举报方式;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方案》的其他内容参照商品房销售方案。

  (二)发布公告。房屋交易中心负责在温州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和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官方网站上发布《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公告》、《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方案》。

  (三)申购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公告》及《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方案》公示期满后10日内接受认购报名并收取保证金(保证金额度不得超过房价的20%),同时应于报名结束次日将申购报名登记清单并附报名人身份证、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报送房屋交易中心。

(四)销售定位。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方式,一般采用电脑摇号的方式进行。首次公开销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组织,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报名结束之日后10日内)和地点进行电脑摇号,确定认购对象,并与认购对象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

房源认购定位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认购对象名单、商品房认购协议、保证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报送房屋交易中心。

(五)出具凭证。房屋交易中心在确认集中公开销售结果后,由房屋交易中心操作人员在温州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输入购房人和交易价格信息,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认购定位联系单》。

(六)签订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认购定位联系单》与认购对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七)退还定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他申购报名人退还保证金本金。

五、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实行实名制,从报名、摇号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使用同一姓名和身份证明。

六、在发布《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公告》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实际,对集中公开销售房源的销售价格作出合理调整的,应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经房屋交易中心核实后,报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管理科暂停该楼盘的合同网签权限(封盘),并由房屋交易中心重新组织集中公开销售:

(一)将已经被列为集中公开销售的房源自行销售的;

(二)逾期不将被列为集中公开销售的房源委托给房屋交易中心集中公开销售的;

(三)故意阻挠申购对象报名申购集中公开销售房源,或拒不销售可售商品房房源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集中公开销售时暗箱操作的;

(五)不与集中公开销售的认购人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集中公开销售时违反商品房销售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八、下列商品房房源经批准后可不列为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

(一)因购房贷款等原因要求在合同中增加、减少、更改购房人配偶、父母、子女作为购房人或共有人名字的;

(二)确属原合同签订时的操作错误(如:购房人姓名出现错别字、身份证号码错误、价格数字错误、房号错误、楼盘表错误等)需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重新签订的;

(三)商品房房源进入集中公开销售报名期间无人报名申购,在报名结束后出售的。

上述情况由相关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房屋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由房屋交易中心操作人员在温州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输入购房人和交易价格信息,再由双方当事人完成合同其他内容签订。

九、对于20174 30日前已办理完毕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手续,且已明确购房对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购房人信息(含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和证明购房事实的材料(含商品房预订协议书、购房发票、资金监管证明等)报送房屋交易中心,经房屋交易中心核实后录入温州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人员完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报送购房人信息和证明购房事实的材料、未按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列入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

 

附件下载:1.《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委托书》.doc(参考样本)

       2.《房 源 清 单》.doc(参考样本)

       3.《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认购定位联系单》.doc(参考样本)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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