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市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顺利开展,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改善市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根据《瑞安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瑞政办〔2016〕188号)(以下简称《保障办法》)、《瑞安市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瑞政办〔2016〕18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加快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工作的通知》(温住房委办〔2017〕8号)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房源基本情况
本次实施方案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总共2023套,位于飞云街道江南新区云江嘉园小区。其套型建筑面积分别约为37平方米、50平方米、79平方米。
二、实物配租对象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面向瑞安市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之日前已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若资格审查后仍符合条件的直接作为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并且优先安排配租。
三、申请条件
申请瑞安市江南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籍条件:申请人具有瑞安市市区(安阳街道、玉海街道、锦湖街道、上望街道、东山街道(含北麂乡)、莘塍街道、飞云街道、仙降街道、南滨街道、云周街道、汀田街道、潘岱街道)户籍。
(二)住房条件:申请家庭在本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
(三)收入和财产条件:
1.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
2. 购有12万元(含)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并结合车辆使用年限,每年按10%进行折旧,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按10年计算)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上述申请条件的具体内容请阅《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四、实物配租的面积和租金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核准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保障面积标准=获保障人数×15平方米/人。核准的保障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实行租赁补贴保障。
(二)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低保标准2.5倍以内保障家庭承租实物配租房源的,在核准的保障面积内部分和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按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实物配租房源的,核准的保障面积内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价格缴纳。
五、实施步骤
(一)申请和受理(2017年5月22日—2017年7月7日),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签署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查询授权书。
1、《瑞安市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复印件;
4、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须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件。
受理时,社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二)联合审核。
1、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完成对申报情况的核实工作。
2、属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完成对收到的申报情况、核实结果的复核工作。
3、市住房保障中心联合民政部门、工商、社保、住房公积金、公安、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的核对,确定获得实物配租入围资格家庭,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期7天。
(三)定位摇号。
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房源面积和家庭人口数量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定位摇号方案,委托市公证处对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参加“人房配对”定位摇号。
(四)签订租赁合同。
已确定房号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由申请人携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逾期不签订的视同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六、其他问题
1、办理入住手续时间另行通知。
2、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待遇。
3、“大拆大整”行动中被定为D级危房,需要腾空退出的唯一一套住房,则该处住房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但需提供D级危房鉴定书以及属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的意见,解危回迁后该处住房建筑面积重新纳入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4、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
①、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②、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③、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④、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⑤、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⑥、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拒不缴纳租金的;
⑦、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
为的。
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以及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可以将其行为纳入个人信用系统,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租金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价格收缴。
5、年审管理、变更管理、互换管理、续租管理、退出管理等按照《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方案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