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商品房预售方案
一、制订商品房预售方案的依据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10〕14号)、《瑞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82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3]253号)等文件,制定本方案。
二、项目基本概况
1、我公司开发建设的瑞安经济开发区江南标准厂房2、3号楼项目,项目坐落于瑞安经济开发区飞云新区,东至经六路,南至江南二路。
2、瑞安经济开发区江南标准厂房2、3号楼项目于2006年10月12日办理瑞国用(2006)第2-21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总用地面积43790.4㎡,属国有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终止日期2045年12月15日。该项目所属土地使用权已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设定抵押,最高抵押金额为人民币13137万元,抵押期限为2014年12月17日至2016年12月23日。
3、瑞安经济开发区江南标准厂2、3号楼项目于2006年8月16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为瑞开发规建批字(2006)第26号。规划许可证显示:2号楼25079.2平方米,3号楼16784.02平方米。2007年5月办理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号为2007010。
4、根据总平面图中记载:瑞安经济开发区江南标准厂房2、3号楼项目总建筑面积42280.7平方米,其中2号楼25424.4平方米,3号楼16856.3平方米,门卫35平方米(门卫供1、2、3、4、5幢使用)。
5、根据瑞安市住建局测绘队实测计算书:瑞安经济开发区江南标准厂房2、3号楼项目总建筑面积为41834.04平方米,其中2号楼25064.03平方米,3号楼16770.01平方米。各部位的面积具体以市住建局测绘队出具的实测面积为准。
三、本次预售商品房项目情况说明
1、本次预售情况如下:2017年7月21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为瑞安市售许字(2017)第015号,预售范围:瑞安经济开发区江南标准厂房2、3号楼,批准预售总建筑面积为41834.04平方米(其中2号楼25064.03平方米,3号楼16770.01平方米)。
2、该项目由瑞安市房地产测绘队测绘,建筑面积实测及分摊情况见面积实测测算汇总表及平面图。
3、本项目正在施工,目前工程形象进度已全部完工,计划于2017年12月30日整体交付使用。
4、本次预售商品房为毛坯房。
四、购房对象及其产权限制转让条件
瑞安经济开发区江南标准厂房2、3号楼是瑞安经济开发区为集约利用土地,破解小微企业用地难问题而建设的一个工业项目,旨在扶持中小企业,申购对象原则上须符合瑞政发【2013】25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具体准入门槛由开发区设置确定。申购对象资格须经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审核。企业取得产权后五年内不得转让。五年后确需转让的,需经开发区管委会书面同意。
五、预售价格
预售价格以有资质的的中介机构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以评估价作为底价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拍卖。
六、公开预售办法
1、公开预售方式:瑞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拍卖
2、公开预售范围:瑞安经济开发区江南标准厂房2、3号楼共16套厂房
3、申购预登记处:瑞安经济开发区毓蒙路1688号(瑞安经济开发区招商局)
4、申购预登记:2017年7月22日开始
5、咨询电话:瑞安经济开发区招商局:0577-58901318
瑞安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0577-65005216
七、公开预售程序:
(一)申购预登记:瑞安经济开发区招商局进行申购预登记,并由经济发展局出具同意申购意见书;
(二)竞拍:取得开发区同意申购意见书后,到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参加竞买,二人及二人以上报名者通过竞价确定买受人,如只有一人报名,则以底价协议转让;
(三)合同签订:
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瑞安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204室签订买卖合同。
八、工程质量责任承当主体和承担方式
(一)住房质量承担责任主体:
瑞安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对开发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以下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勘察单位:核工业湖州工程勘察院(地址:湖州市凤凰路581号 联系人:郑善喜 联系电话:13355726660)
设计单位:浙江嘉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6号 联系人:吴枫 联系电话:13705878687)
施工单位:浙江业丰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瑞安市毓蒙路1339号 联系人:林福权 联系电话:0577-58912806)
监理单位: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11楼 联系人:李建军 联系电话:0571-87636327)
(二)住房质量责任承担方式:
住房质量保修期满后的责任承当方式: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由相应住房质量承担主体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瑞安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2017年7月21日